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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春兴精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深圳上 2024〔39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的《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春兴精工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大家都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始终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春兴精工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春兴精工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本审核意见是根据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不正确使用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别的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 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 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包括资产租赁及相关 服务35,414,366.30 元,材料废料销售收 入60,869,715.81 元,模具销售 61,253,954.88元, 其他收入 16,826,532.63元
包括资产租赁及相关服 务32,462,143.83元, 材料废料出售的收益 117,377,152.51元,模 具销售75,993,261.51 元,另外的收入 11,831,220.70元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 年度和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 、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 销售主要营业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包含子公司无锡兴迪 2025年度注销,未形 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产 品 销 售 收 入 18,499,638.36元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 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 的虚假收入,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 假收入等。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获得的企业合并的 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